(2013)深福法执字第66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68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华建刚。被执行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波。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3110.92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到期合同货款为人民币173110.92元,诉讼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3267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上述货款及相关费用,具体分期付款的时间及金额如下:1、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2014年1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3、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50000元;4、2014年3月30日前付清剩余货款及应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合计36377.92元。三、上述约定期限、金额,被执行人应按约定履行,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四、被执行人每次支付货款,均将约定金额货款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申请执行人指定信息如下:开户名称: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行:工行深圳喜年支行,帐号:×××1375。五、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货款全部按期支付完毕货款后,双方债权债务终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法院执行局留存一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上列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杜 阳执行员 薛 扬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小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