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映和。被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宜宾市交通投资开发公司有应收款尚未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宜宾市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0918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