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蔡明珍、李秀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蔡明珍,李秀娥,杜立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商初字第959号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蔡明珍。被告李秀娥。被告杜立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蔡明珍、李秀娥、杜立安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