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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毛江徽、毛立超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江徽,毛立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毛江徽。被申请人:毛立超。诉讼代理人:汪智敏。申请人毛江徽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毛立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毛江徽起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0年3月26日下午3时许,被申请人在家因突然头晕、头痛、恶心想吐、言语不清,血压高达180/98mmg,服降血压药后仍然不降,后被送到台州医院急诊。接诊医生错诊为疲劳引起,睡一觉就好,只给了晕痛定胶囊等药物。3月27日,毛立超病情加重,神志模糊不清,再次被送去台州医院急诊,仍然被接诊医生认为因为疲劳引起,睡一觉就好,血压高达244/144mmg,未作磁共振检查,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病情恶化。3月28日,被申请人已经不会说话,肢体功能出现障碍。经其妻子汪智敏努力申请,医院才给毛立超做了磁共振检查,发现大面积脑梗塞,两侧小脑半球、桥脑及右枕叶急性脑梗塞,两侧基底节区、半卵圆中心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目前,被申请人瘫痪在床,言语障碍,大小便失禁,神志模糊不清,经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故,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毛立超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妻汪智敏为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毛江徽与被申请人毛立超为父子关系。2013年12月12日经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台州学院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03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毛立超目前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极重度智力缺损),目前个人生活无法自理,无法进行任何交流,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被鉴定人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对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台州学院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03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该鉴定意见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应予认定。被申请人毛立超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极重度智力缺损),目前个人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与人进行交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毛立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毛立超的妻子汪智敏为毛立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许建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