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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复件 张磊与张杰、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张杰,王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张磊。被告:张杰。被告:王鹏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洪庆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雪静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