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为农钢棚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徐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6号原告义乌市。农钢棚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益能。被告徐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为农钢棚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3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为农钢棚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