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闫东生与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东生,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闫东生,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9日。被执行人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宝丰县泓畅煤业有限公司在宝丰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