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李廷江诉李东杰、张世秀、彭文方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江,李东杰,张世秀,彭文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李廷江,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自贡市大安区。被告:李东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富顺县人,村民,住富顺县。被告:张世秀,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彭文方,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廷江诉被告李东杰、张世秀、彭文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世秀、彭文方所有的座落于隆昌县的门面进行查封,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廷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世秀、彭文方所有的座落于隆昌县的门面予以查封。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