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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李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抿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珙执字第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孟驰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