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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孟祎明与北京瑞铂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祎明,北京瑞铂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孟祎明,女,汉族,1991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瑞铂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412室。法定代表人申德华,董事长。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13)第36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瑞铂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孟祎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瑞铂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01.7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瑞铂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三、采取以上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瑞铂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淑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