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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中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乔丽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中刑执字第35号罪犯乔丽华,男,傈僳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玉龙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玉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乔丽华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乔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乔丽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丽华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谢旭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