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徐学南与王军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南,王军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27号原告:徐学南。被告:王军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南诉被告王军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学南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