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上海显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裴荣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显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裴荣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81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显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庭。委托代理人张海生,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裴荣林。仲裁申请人裴荣林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显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险事宜仲裁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宝劳人仲(2013)办字第2334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显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上海显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3)办字第2334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显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显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3)办字第2334号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海显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树良审 判 员 姜 婷代理审判员 印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