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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鑫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苍泽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锐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鑫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苍泽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锐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深圳市恒鑫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志生。委托代理人祝怀勇。被告深圳市苍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峰。被告昆山锐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鑫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苍泽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锐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恒鑫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鑫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54.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鑫模具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相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