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文章、徐国华、何向红、李丽娜申请执行徐景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章,徐国华,何向红,李丽娜,徐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章,男。申请执行人徐国华,男。申请执行人何向红,女。申请执行人李丽娜,女。被执行人徐景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李文章、徐国华、何向红、李丽娜申请执行徐景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我院经审查认为,李文章、徐国华、何向红、李丽娜申请执行徐景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案发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黑龙江省依安县。为便于执行,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齐执字第4号,李文章、徐国华、何向红、李丽娜申请执行徐景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指定由依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季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