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东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与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姜振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姜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平峰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秀,总经理。被执行人: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稔山镇范和村龙头山。法定代表人:姜振龙,经理。被执行人:姜振龙,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惠东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与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判决,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3905730.34元,承担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1522.5元。因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姜振龙以下可供执行的财产:1、姜振龙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西XX号XX号楼XX房和XX房;2、姜振龙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城锦园X幢XX室和XX室;3、姜振龙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沧河西路XX号。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振龙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西XX号XX号楼XX房房地产(预售证号:XX,建筑面积XX㎡)。二、查封被执行人姜振龙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西XX号XX号楼XX房房地产(预售证号:XX,建筑面积XX)。三、查封被执行人姜振龙与邵雪萍共有的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城锦园6幢1101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XX,共有权证号XX,建筑面积XX㎡)。四、查封被执行人姜振龙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城锦园XX幢XX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XX,建筑面积XX㎡)。五、查封被执行人姜振龙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沧河西路XX号房地产(所有权证号:XX,建筑面积XX㎡)。被执行人姜振龙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姜振龙可以使用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姜振龙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买卖、抵押、租赁、赠与等方式处置财产。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陈伟强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钟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