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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初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吴跃进与田丽伟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进,田丽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094号原告:吴跃进,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丽伟,男,成年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进与被告田丽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跃进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跃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跃进负担。审判员 张 盼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巧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