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胡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宁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2013年7月22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胜,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底,被告人胡某明知“美国伟哥100延时胶囊”、“肾白金纯天然活性矿物质片”为假药,仍在宁海县西店镇**路其开设的性福保健品店内予以销售。2013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扣押“美国伟哥100延时胶囊”、“肾白金纯天然活性矿物质片”共计124粒。经鉴定,该“美国伟哥100延时胶囊”、“肾白金纯天然活性矿物质片”均应按假药论处。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胡某被宁海县公安局西店派出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涉案假药照片,关于美国伟哥100延时胶囊等产品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函,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尚未售出的假药,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撤销(2013)甬宁刑初字第390号判决书第一项所宣告的缓刑,与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抵扣)。二、被告人胡某尚未出售的“美国伟哥100延时胶囊”等假药共计一百二十四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小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熙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