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执字007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韩华平与许磊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华平,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00720-1号申请执行人韩华平,男。被执行人许磊,男。申请执行人韩华平与被执行人许磊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华平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许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7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