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执字第0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方枝与田吉法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扣押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方枝,田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034-3号申请执行人:陈方枝,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田吉法,男,194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田吉法或以其妻张吉芳名义所存银行存款3774.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叶 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