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秦莉与被告兰元芳、周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莉,兰元芳,周兰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秦莉,女,汉族,1973年11月23日生,被告兰元芳,女,汉族,1941年2月16日,被告周兰芳,男,汉族,1943年8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莉诉被告兰元芳、周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莉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世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