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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王焱焱,林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939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洪流。被告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焱焱。被告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尧。被告王焱焱。被告林平。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佳鑫铜业有限公司、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王焱焱、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3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1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4152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妍妍审 判 员  许 炯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卢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