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巫法民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姚厚碧与陈先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厚碧,陈先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巫法民初字第01751号原告姚厚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啟美(特别授权),女,汉族。被告陈先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德东,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姚厚碧与陈先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厚碧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厚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厚碧负担。审 判 长 屈超福人民陪审员 张家荣代理审判员 钟华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