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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巫法民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姚厚碧与陈先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厚碧,陈先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巫法民初字第01751号原告姚厚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啟美(特别授权),女,汉族。被告陈先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德东,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姚厚碧与陈先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厚碧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厚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厚碧负担。审 判 长  屈超福人民陪审员  张家荣代理审判员  钟华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