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商初字第0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克清与徐州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尚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清,徐州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尚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初字第0997号原告刘克清。被告徐州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汇合路二号(西首)。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尚勤,(西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清诉被告徐州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尚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清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程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闫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