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正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潘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雪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元月典礼同居,于2013年4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名存实亡。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未彻底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12月16日典礼同居,于2013年4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后原告以感情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而本案中,原告诉称因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姻已名存实亡,但未向本院提供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贺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