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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凯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盛鑫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盛鑫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凯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林,经理。被告河北盛鑫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凯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盛鑫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凯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久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