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云,丁守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37号原告:赵桂云,女,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长山胡同33号。委托代理人:赵艳梅,龙潭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守贵,男,1960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长山胡同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云诉被告丁守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云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云以房屋产权证未下来,对财产不能进行分割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赵桂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