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四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涉县井店镇台北村村民委员会与卢建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涉县井店镇台北村民委员会,卢建红,杜富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四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涉县井店镇台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建红,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建红,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杜富强,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涉县井店镇台北村民委员会、上诉人卢建红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涉县井店镇台北村民委员会和卢建红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涉县井店镇台北村民委员会和卢建红自愿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涉县井店镇台北村民委员会和卢建红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3元,上诉涉县井店镇台北村民委员会承担2058元,卢建红承担3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郑金安审判员 聂洪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吴胜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