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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亭县支行与张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亭县支行,张建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亭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尹鹏,主任。被告:张建文,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亭县支行与被告张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亭县支行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徐建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