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娄三稳与谢新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三稳,谢新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娄三稳,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新来,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桥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朱双兵,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三稳诉被告谢新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三稳撤回对被告谢新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娄三稳负担。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