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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陈某某,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李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向原、被告均送达2014年1月7日开庭的传票,届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