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商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吴大华与江苏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宏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华,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宏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1367号原告吴大华,男。被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责人杨志荣,总经理。被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立伟,董事长。被告陈宏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华与被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宏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0元,依法减半收取6130元,由原告吴大华负担。审判员 方玲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吕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