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爱山食品有限公司与衢州市锦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吴兴爱山食品有限公司,衢州市锦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湖州吴兴爱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燕。委托代理人:谢文元,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锦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吴兴爱山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锦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吴兴爱山食品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锦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吴兴爱山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市锦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湖州吴兴爱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