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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称与被告李某乙达成离婚协议,去民政部门协理离婚手续,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