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称与被告李某乙达成离婚协议,去民政部门协理离婚手续,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