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4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李文中,张建芳,环磊,马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43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永平社区居委会,电话:8784****。负责人陈建军,行长。被执行人李文中,电话:、。被执行人张建芳,电话:。被执行人环磊,电话:。被执行人马维锋,电话:。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防支行与李文中、张建芳、环磊、马维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元,执行费260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钱新峰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无汽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康晓军执行员 夏燕尔执行员 钱新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