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忻中刑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侯晓庚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晓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忻中刑执字第53号罪犯侯晓庚,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阳泉市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作出(2011)盂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晓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3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平监狱认为,罪犯侯晓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侯晓庚共获监狱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且罚金刑已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晓庚减刑12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秀审判员 李志强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于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