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江苏海盛纤维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民森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盛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民森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003号原告江苏海盛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富春江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盛晓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从昌林,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民森纺织厂,住所地吴江市黎里镇浦西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盛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民森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海盛纤维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盛纤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盛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33元,由原告江苏海盛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宝泉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