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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武汉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海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海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董事长。权利人武汉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7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65,000元、资金占用费383,421.23元,案件受理费11,168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959,609.23元。本案执行费21,9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明,本院执行的(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执行,本院裁定将本案并入(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33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30号案件并入(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33号案件中执行。二、(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30号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丛俊审判员  黄汉盈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