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法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法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冯某某,女,1978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