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执提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吴增文与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增文,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岩执提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吴增文,男,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公坪路64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58********。被执行人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山东宝路336号(东宝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9幢第2层),组织机构代码:67401775-7。负责人:曾繁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3)龙新执行字第2100号申请执行人吴增文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龙岩市春兴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本院查封并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5658号民事调解一案由本院执行。新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征元审 判 员 符 坚代理审判员 赖彬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