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韦彦林与郑益帆、叶就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彦林,郑益帆,叶就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韦彦林。委托代理人周铁岩,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益帆。被告叶就莲。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名下的深圳市宝安区官田西二新村X号,面积720平方米;宝安区官田西八巷X号,面积560平方米,租赁期限240个月,合同总额25万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向郑益帆名下建行卡(621700720000419XXXX)转款2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曾数次要求被告交房而未果。2013年6月初原告得知被告因多处借支了大额借款而逃离了住处躲避债务,原告去现场察看时,发现房产已经被当地派出所贴了封条,因而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因此,鉴于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原告被迫解除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l、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二被告返还租金25万元及承担违约金(损失)750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损失)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3年3月16日开始计算。两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将深圳市宝安区官田西二新村X号(建筑面积720平方米)、深圳市宝安区官田西八巷X号(建筑面积560平方米)出租给原告,租期为2013年3月18日至2033年3月14日止,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前支付20年房租共计2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了租金25万元,两被告出具了收据。另查,两被告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再查,原告为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支付了公告费人民币39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涉案房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报建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此本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因两被告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则两被告应将原告已经支付的租金25万元返还给原告并承担占用该款项的利息期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3年3月17日起算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公告费是原告为向被告主张合法权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二、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租金2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3年3月17日起算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人民币3088元及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光 耀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书 记 员 朱 全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