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鳌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鳌民初字第16号原告:张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