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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鳌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鳌民初字第16号原告:张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