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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诉杨林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杨林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94号原告: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华,女,生于1977年7月11日,汉族,江油市人。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杨林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达成协商意见,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杨林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廖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