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蔡军诉谈斌、王回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斌,蔡军,王回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斌。委托代理人:蔡丈田,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军。委托代理人:杨刚,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回香。委托代理人:蔡丈田,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谈斌为与被上诉人蔡军、原审被告王回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谈斌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谈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谈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元,由谈斌负担(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歆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