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249号原告: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89号云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王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聪,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玲玲,女,汉族,1961年3月7日出生,系被告王聪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陕西嘉和雅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