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诉保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卉训与徐士刚、王倩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卉训,徐士刚,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诉保字第005号申请人张卉训,女。被申请人徐士刚,男。被申请人王倩,女。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桂芳名下位于沛县鼓楼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人民医院集资楼)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兆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