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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烈民一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烈民一初字第00739号原告:韩某,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