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洛商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无锡中怡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锦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怡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锦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无锡中怡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怡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苑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伟忠,中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伟(受中怡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锦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兴路7号星红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银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怡公司诉被告锦瑞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怡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086元,由中怡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臻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