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x与被告崔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崔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871号原告王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x族,xxxx,住xxxx。被告崔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x族,xxxx,住xxxx。原告王xx与被告崔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江蕾、赤文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10月9日、2014年1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2003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分得加油站所有权25%,被告分得75%。该加油站已于2001年4月10日将经营权转让给许洪生,到期日为2027年12月31日,因许洪生已将转让费一次性缴纳,所以原、被告离婚时未提受益,等待转让期满后再议。2010年1月14日,被告以自己名义将二人共有的加油站经营权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每年转让费29万元,2010年修路拆除加油站赔偿款28万元,2013年被告又与陕西石油分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每年租金65万元,以上钱款,均被被告占有,近期原告通过加油站工作人员得知该情况,原告向被告要自己应得份额,但被告拒不给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2012年加油站租金145000元,2010年加油站赔偿款70000元,2013年加油站租金140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崔xx辩称,离婚协议约定:加油站终结后财产25%归王xx所有,75%归崔xx所有,离婚后家中一切财产归崔xx所有。现在加油站并未终结,王xx要求25%的租金没有依据。2010年自己并没有拿过加油站拆除赔偿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2003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三、加油站终结后财产25%归王xx,75%归崔xx。……五、离婚后家中一切财产归崔xx所有,债权、债务与王xx无关。双方争议的加油站位于西安市灞桥区豁口十字西北角,法定代表人为崔xx,1988年所建,经营权于2001年转让给许洪生,至2027年止,后该加油站经营权转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陕分公司)名下,2010年1月14日,崔xx与中石化陕分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一、……二、乙方(崔xx)认可甲方(中石化陕分公司)已经通过合法程序继受取得了豁口加油站的经营权,经营期限为2001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四、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同意就豁口加油站剩余租赁期间每年向乙方增加支付加油站租金29万元(内含土地租金)……2013年3月27日,崔xx与中石化陕分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三、甲方(中石化陕分公司)同意就豁口加油站剩余租赁期间租金在原29万元/年的基础上增加36万元/年,即以后该站租金按照65万元/年的标准执行(含土地租金及相关税费)……崔xx按照协议,收取了2010年至2013年的租金。2010年道路拓宽加油站进行了重新装修。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双方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协议约定离婚后家中一切财产归被告崔xx所有,加油站双方明确约定为加油站终结后财产25%归原告王xx,75%归崔xx,原告认为终结是指与许洪生的租赁协议终结后即为终结,此点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基于该意见要求被告崔xx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崔xx在加油站终结前,占有加油站收益,并无不当。原告主张加油站于2010年拆除时被告取得赔偿款28万元,无证据证明,其要求分得赔偿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2011年、2012年加油站租金145000元,2013年加油站租金1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加油站拆除赔偿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6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