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李雄彬与廖江明保险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雄彬,廖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李雄彬,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廖江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8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民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送执行收,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廖江明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的保险赔偿款81521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谌 江 更多数据: